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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畢業(yè)論文

公證員的法律素養(yǎng)

時間:2022-10-05 22:42:29 職稱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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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的法律素養(yǎng)

  公證員的法律素養(yǎng)【1】

公證員的法律素養(yǎng)

  摘 要 公證員要具有正解理解和適用法律的能力,要做到依法獨立辦證,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要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

  關鍵詞 公證員 法律素養(yǎng) 獨立辦證

  所謂法律素養(yǎng)是指一個人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素養(yǎng)包含三層含義:一是法律知識,即知道法律相關的規(guī)定;二是法律意識、法律觀念,即對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識,遇事首先想到法律,能履行法律的判決;三是法律信仰,即個人內心對于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行為規(guī)則的確信,這是對法律認識的最高級階段。

  我國現階段的公證員除考核合格擔任公證員之外,絕大多數公證員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公證員資格考試的法律服務人員,大多數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功底和淵博的法律知識,能正確的理解和適用法律,公證員的學歷層次和法律素養(yǎng)也在不斷的提高之中,公證員隊伍在當今社會也算是一支精英隊伍。

  但是任何一個行業(yè)都要一種勇往直前,開拓創(chuàng)新,永不止步的拼搏精神。

  公證行業(yè)的發(fā)展和壯大需要一支政治業(yè)務都過硬的隊伍作支撐。

  公證員不僅僅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更要對法律常懷敬畏之心,這就要求公證員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

  下面筆者就公證員應該具有的法律素養(yǎng)談幾點不成熟的觀點,不當之處,望各位同仁批評指正。

  一、提高理解和適用法律的能力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拿到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并不能說明就是一名合格的公證員。

  有的公證員經過努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拿到通往公證員的通行證,因為缺少實踐鍛煉,其熟練運用法律的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有的公證員剛剛步入公證的大門,對辦證規(guī)則不是很熟悉,不能夠嫻熟的處理所遇到的公證事項,不能找到最佳的辦證途徑,其由門外漢轉為行家里手需要一個過程;有的公證員僅僅拘泥于老的辦證規(guī)則,缺少創(chuàng)新和開拓精神,無法開拓新的辦證領域,其思想境界需要進一步提高。

  與法官和律師相比,公證員掌握和運用的法律知識的面要窄,但是公證員掌握法律知識的多少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將直接影響辦證質量。

  提高公證員理解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是當前公證員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公證質量是公證工作的生命力,公證員的辦證質量是衡量公證員掌握和運用法律知識能力的標尺。

  比如:辦證中遇到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有的公證員認為,只要公證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就可以認定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無事行�檳芰θ撕拖拗潑袷灤形�能力的認定是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公證員越俎代庖,必然會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承擔法律責任。

  再比如,公證業(yè)務中當事人簽名、按指印、照相等問題,有的公證員認為只要有當事人簽名就可以了,沒有必要讓當事人按指印、照相。

  因此在辦證過程中對于當事人按指印的清晰度,指印是否全部提取以及是否照相,并不作要求。

  在實踐中,通過筆跡鑒定證明是否是本人所簽的機率是多少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機率在50%左右,也就是說這50%簽名能夠鑒定出是本人簽的還是不是本人簽的,剩下的50%無法鑒定出到底是誰簽的。

  無法確定簽名唯一性的法律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又如何呢?如果經過了公證證明,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公證處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所以,公證員多采集與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形成證據鏈,勢必會提高公證證明的證明力。

  筆者認為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業(yè)務的過程中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不斷的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特別是與公證業(yè)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提高自己熟練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

  比如:辦理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就要了解物權法、合同法、贈與公證細則、房屋贈與稅收方面的減免規(guī)定和辦證規(guī)則等。

  二是要培養(yǎng)運用法官的思維理解和適用法律,認定事實的習慣。

  公證的主要任務是預防各種經濟和民事活動中的糾紛,多數糾紛最終還得靠法院來解決。

  公證員要勇于跳出公證這個圈子,敢于向法官、律師學習,學習他們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采用證據的技巧和方法,擴大涉獵法律的廣度和深度,才能保證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書更能經得住法官的推敲,律師的質疑,提高公證書的質量。

  所以,公證員在具體辦證過程中要不斷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自己的業(yè)務素質,不斷提高自己的辦證能力,在辦證過程中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守辦證程序,充分發(fā)揮公證的證據效力,以實際行動向“公證無用論”發(fā)出挑戰(zhàn),生產出百姓認可,社會滿意的高質量的公證法律產品。

  二、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

  責任重于泰山,每名執(zhí)業(yè)公證員都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

  有責任,就有壓力,有壓力就能提高公證質量,就能避免各類錯假證的發(fā)生。

  新公證法頒布以前,沒有哪一部法律法規(guī)對公證員的賠償責任進行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那時的公證員幾乎生存在責任的真空當中,才導致了西安寶馬等事件的發(fā)生,催生了新公證法的出臺。

  新公證法對公證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其中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是掛在公證員頭上的達摩斯克之劍,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劍下人亡,房屋出售委托書公證可能讓公證員賠的傾家蕩產,有的公證事項甚至會給公證員帶來牢獄之災。

  新時期的公證員都有要一種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危機意識,認清當前公證員的形勢,樹立強烈的責任意識。

  新公證法規(guī)定的公證員的法律責任主要以下三類:一是民事責任。

  當前公證機構承擔的責任主要以民事責任為多。

  新公證法改變了過去公證機構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公證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新公證法規(guī)定,如果公證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公證機構先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承辦公證員追償。

  這條規(guī)定,大大增加了公證員的辦證壓力,公證員辦證時都會有一壓力感,對公證事項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盡力避免因主觀上故意或重大過失過錯而導致賠償的發(fā)生。

  二是行政責任。

  公證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新公證法的規(guī)定的公證員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警告、罰款、停止執(zhí)業(yè)、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五種。

  三是刑事責任。

  新《公證法》第42條明確規(guī)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后,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因執(zhí)業(yè)而鋃鐺入獄的不在少數,公證員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比律師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要寬松,公證員因辦證而承擔刑事責任的機率要比律師少的多,但也不能放松警惕。

  公證員辦證時要嚴格依法依規(guī),嚴格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每一件公證事項,避免承擔刑事責任。

  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要緊繃責任這根弦,要樹立牢固的責任意識,堅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斷提升執(zhí)業(yè)能力,不斷提高辦證質量,避免錯假證的發(fā)生。

  三、堅持做到依法親自辦證

  目前各地的公證業(yè)務出現井噴式的發(fā)展,公證機構僅僅依靠幾個公證員辦理公證事項,已無法應付繁忙的局面,現在各個公證機構大量聘用公證員助理,協(xié)助公證員辦理公證業(yè)務。

  由于公證助理領取的是低報酬、低工資,付出的是大量的勞動,收入與付出嚴重不平衡,導致有的公證員助理辦理的公證業(yè)務存在問題。

  公證員要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guī)則的要求,親自辦理公證業(yè)務,杜絕公證員助理獨立辦證現象的發(fā)生。

  遺囑公證、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和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jiān)督類公證等公證事項都要求公證員親自辦理該業(yè)務。

  其他公證事項,公證員出于對法律的敬畏,也應該親力親為,特別是對當事人身份的審核,公證員必須自己靠上去,親自去審核當事人身份,確保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每個公證機構都要結合本處實際,出臺相關的制度,約束和制約有關違規(guī)情況的發(fā)生。

  各處要出臺相關的激勵措施,提高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的報酬,激發(fā)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工作的積極性,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證質量,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四、要依法獨立辦證

  公證員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法律賦予自己的各項權利,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行紀律,嚴禁辦理關系證、金錢證等非法行為的發(fā)生。

  公證員辦證要杜絕外部環(huán)境的非法干擾,對于違法違規(guī)辦證的公證員要加大處罰力度,發(fā)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遷就,凈化公證員隊伍。

  公證員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yǎng)非一日之寒,需要在學習中不斷實踐,在實踐中不斷學習。

  公證員的法律素養(yǎng)是一個不斷積累,不斷提升,自我充實,自我提高的一個漫長過程。

  公證員的法律責任【2】

  摘 要:如何提高公證員的法律責任意識,防范公證法律責任風險, 樹立公證行業(yè)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是公證界需要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公證法責任是指公證員在行使公證職權的過程中職權的界定、使用不當,導致當事人其他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承擔的法律后果。

  本文主要闡述了我國公證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對公證員防范和免除不當或過失造成的法律責任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公證員;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有責主體因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而應當承受的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確認并強制其承受的合理的負擔。

  這一概念涵蓋以下方面:第一,有責主體即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第二,立法為有責主體設定之法律義務;第三,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第四,違反義務事實須由專門國家機構依法確認并強制追責;第五,基于違反義務之事實而應由有責主體強制承受之法律負擔。

  對于公證員而言,法律責任是指公證員因行使公證職權不當,給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根據《公證法》規(guī)定,公證員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二、公證員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一)刑事法律責任

  公證員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或履行其他公證職責中,違反了刑法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首先,《公證法》第42條,規(guī)定了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私自出具公證書的;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泄露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其次,從《刑法》的規(guī)定看,公證員涉及一般的犯罪主體構成沒有什么爭議,但涉及到特殊的犯罪主體問題,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實踐中也有爭議。

  再次,從《刑法》的規(guī)定看,我國《刑法》并非沒有規(guī)定公證員刑事法律責任,如刑法第229條規(guī)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民事法律責任

  公證員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或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活動中,違反公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公證法》第43條規(guī)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違反職務義務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公證賠償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即由公證機構代替公證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行政法律責任

  公證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一旦違反義務,不管是否應當追究其他責任或追究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如何存在爭議,都不影響其行政責任的承擔。

  《公證法》為公證機構設定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yè)整頓四種,對公證員設定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五種。

  《公證法》中有關公證機構及公證員行政責任的設定,對規(guī)范公證行業(yè)和公證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公證員法律責任的防范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范,加強民事制裁

  建議修改相關法律,在法律中明確公證員被公證單位經營失敗的責任不應歸于公證員;承擔責任的程度應有一定比例上限。

  同時在判定公證員法律責任過程中的主體地位確定下來,并增加其他保護公證員的法律條文。

  由于民事責任日益重要,必須盡快出臺有關公證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并且要在更大程度上嚴肅對公證員的民事制裁,形成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為輔的法律責任體系。

  (二)保持公證的獨立性

  不論是事務所還是公證員,均應恪守獨立公證準則,堅決擺脫各種關系困擾,按照真實、合法的原則辦理公證業(yè)務。

  (三)加強行業(yè)宣傳

  公證員行業(yè)應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自身執(zhí)業(yè)責任的宣傳,使公證員和公證機構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四)完善公證機構質量控制制度

  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評價被公證單位制度;建立質量考核評價與獎懲制度;落實復核制度;嚴格公證員簽名制度;建立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等等。

  (五)聘請熟悉公證員法律責任的律師擔當法律顧問

  無論是對處理公證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fā)生的或可能發(fā)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公證員的明智之舉。

  (六)公證員應注重加強業(yè)務學習,提高辦證能力,提高防范風險的意識。

  四、結語

  不當或違法的公證行為將會造成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損害,此時,公證機構就存在一個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問題,即公證員法律責任問題。

  因此,本文聚焦于公證員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并就該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作了一深入的剖析,澄清我國目前對此問題的一些誤區(qū),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筆者自己對于公證員法律責任防范的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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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劉作翔,龔向和.法律責任的概念分析[J].法學.1997.10.

  [4]黃雅萍.淺析仲裁員之責任制度[J].仲裁研究,2005(9),35.

  [5]陳忠謙.論枉法仲裁罪的設立當緩[J].仲裁研究,2006(6),3-5.

  [6]馬惠清.公平正義的理念在公證工作中的體現和應用[J].遼寧法治研究,2006(6),57-59.

  公證員法律解釋權【3】

  摘 要 公證活動是法律適用的過程,需要進行法律解釋。

  為保證公證的合法性和科學性,應當明確公證員的法律解釋權,并通過提高公證員素質、保障公證獨立性等方面促進公證員正確進行法律解釋。

  關鍵詞 公證 法律適用 法律解釋

  在公證實踐過程中,證實了事實,找到了法律,不用解釋,就能自動得出真實、合法的結論嗎?果真如此,則猶如“現代的法官是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公證處也只是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證據材料和公證費,吐出來的是公證書。

  既然這樣,還要公證員具備法律職業(yè)資格,還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法律涵養(yǎng)又有何用呢,顯然,認為公證員不具有法律解釋權,不應該具有法律解釋權的論斷是與實踐極為不符的,也是對公證員公證實務中實際行使法律解釋的一種忽視,否定了公證員的法律解釋,也就否定了公證的法律適用本質,勢必造成對公證書中合法性證明的冷落,其后果可能公證書即使真實、合法,也被許多部門拒絕采納,即是明證。

  一、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的關系

  (一)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之必需

  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的前提和必要條件。

  沒有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將變的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

  我國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先生指出,凡法律均需解釋,蓋法律用語多取諸日常生活,須加闡明;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須加具體化;法規(guī)之沖突更需加調和。

  因此,法律之解釋乃成文法律適用之基本問題。

  法律必須經由解釋,始能適用。

  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釋,是因為:

  1.法律的本性。

  法律是立法者用語言文字寫出來的,由語言文字表述出來的行為規(guī)則,而語言文字具有多義性和模糊性。

  理解和解釋其實都是語言范圍內的事情,即理解和解釋的可能性也都源于它的語言性。

  法律上的概念,乍看起來非常清楚,仔細分析都帶有模糊性,這是因為法律所使用的語言具有模糊性決定的。

  同一概念在不同的條文、不同的場合存在不同的含義,這就決定了公證員必須解釋法律。

  “我們語言的豐富程度和精妙程度還不足以反映自然現象在種類上的無限性、自然要素的組合與變化、以及一個事物向另一個事物的逐漸演變過程”,“不管我們的詞匯是多么詳盡完善、多么具有識別力,現實中始終會有一些為嚴格和明確的語言分類所無能為力的細微差異與不規(guī)則的情形”,總之,概念對于世界的反映往往是不精確的、過于簡化的和不全面的

  2.社會生活的復雜性。

  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是難以想象的,“從事實視角觀察法律問題,會發(fā)現,原本看似系統(tǒng)完美的法條與規(guī)范,在事實面前往往顯得支離破碎。

  穩(wěn)定不變的法條往往難以完全有效調控多變的事實,規(guī)范與事實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張力”,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價值觀念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類型的案件,如侵害死者名譽的案件,侵害死人的姓名的案件,侵害財產的命名權的案件出現,侵害財產肖像權的案件等等。

  當公證員受理了這些案件,法律卻沒有規(guī)定,此時必須進行解釋。

  3.法律漏洞的存在。

  在法律適用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是需要法律解釋的一大原因,正如有學者指出:“無論如何審慎從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對所有—屬于該法律調整范圍,并且需要調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換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當立法者考慮不周、當具有法律意義的新事物的出現、當立法者感到對擬規(guī)范的情形了解不夠,而不加規(guī)范時,均有可能導致法律漏洞的存在,此時,公證員又不能以法無規(guī)定為由,拒絕受理。

  怎么辦?就需要進行法律解釋,以補充法律的漏洞。

  (二)法律適用是法律解釋的歸宿

  法律解釋不是拋開一切,“天高任我飛”,而是以法律適用為歸宿,法律解釋的目的就在于具體案件的解決,就在于法律對具體案件的適用,“法律解釋往往由有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法律解釋就是將條文和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

  “對于適用者而言,恰恰就是在討論該規(guī)范對此類案件事實得否適用時,規(guī)范文字變得有疑義”。

  法律解釋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確定某一法律規(guī)定對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實是否有意義,也就是對一項對應于一個待證明或者處理的事實的法律適用加以解釋,雖然法律解釋依據不同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如依解釋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依解釋的方法不同,可以分為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解釋、擴張解釋、限制解釋、當然解釋、合憲解釋和社會學解釋等。

  但是,不管是哪一類解釋,無論是學者的解釋,還是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解釋,無論是采用文義解釋、還是體系解釋等其他解釋方法,其目的都是為了適用法律。

  離開了法律適用,法律解釋就喪失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一如哲學家維特根斯坦所言:如果我們想要理解概念和規(guī)則,就必須在它們‘工作時’對其進行思考,而不是在它們‘閑著’或‘休假’的時候”。

  “徒法不足以自行”,馬克思也曾指出:“如果法律可以自動適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應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公證員也一樣。

  由此可見,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在法律與個案遭遇時得到彰顯。

  因此,法律解釋是法律適用的本質。

  二、公證活動本質是法律適用活動,公證過程必需法律解釋

  (一)公證的概念及法律適用本質

  我國《公證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可見,對公證事項的證明過程其實就是一個依據法律規(guī)范判斷的過程,一個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具體個案的過程,個案中的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才能稱之為法律行為,個案中的事實和文書只有與法律規(guī)范相結合,才能稱之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因此,法律適用才是公證的本質特征,公證活動本質就是一種法律適用活動,公證過程需要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正確與否,不僅關系到公證實務中絕大多數疑難、復雜案件的解決,更關系到了公證結論的正當性和公證行業(yè)的公信力。

  (二)法律解釋的概念

  目前學界關于法律解釋的概念的認識不甚統(tǒng)一,主要原因在于對法律解釋的主體、范圍等問題上存在爭議。

  梁慧星認為,法律解釋分為廣義的法律解釋和狹義的法律解釋。

  廣義的法律解釋是指從法律規(guī)范的探尋即找法開始直到可以Sub-sumtion(Subsumtion通常譯為歸攝或涵攝,指將待決案件事實置諸于法律規(guī)范構成要件之下,以獲得特定結論的一種邏輯思維過程)進行三段論推演之前的整個活動過程;狹義的法律解釋是指確定法律規(guī)范意義內容的作業(yè)。

  換言之,廣義法律解釋包括狹義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價值補充。

  筆者認為,公證員享有的法律解釋權中的法律解釋應該是廣義的法律解釋,該法律解釋應該是指一定主體為了適用法律而依據一定的標準和方法對特定的法律條文的內涵進行確定的過程,也包括沒有法律條文時進行的漏洞補充和價值補充。

  該解釋雖然直接解釋的對象是法律文本中的語詞,但是最終目的并不在于弄清楚語詞或者概念的內涵,或者語詞的本質是什么,而是需要辨別生活中當下的事實、行為、文書是否是法律條文之外延涵蓋的范圍,是否就屬于立法者所指涉的那一“類”事實中的“一個”事實,從而探究、測量和明晰當下事實、行為和文書是否就處于法律文本中的意思“射程”范圍內。

  正如有人指出:“爭議之發(fā)生并非由于法律語言本身‘含糊’,而是由于人們對該法律應當涵蓋適用的范圍有爭議”,法律解釋的最終目的是要劃定法律語詞所涉及的事實邊界。

  三、法律解釋在公證實務中的正確運用

  明確公證員的法律解釋權,對公證實務的發(fā)展必將產生一個推動作用。

  為更好地發(fā)揮公證解釋權的作用,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公證法中明確公證員的法律解釋權

  任何制度的設立、權力的獲得、義務的履行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制度也就成了擺設的制度,權力也就成了外實內虛的權力。

  同樣,沒有法律上的承認,即使公證員實際上在默默行使法律解釋權,那也是空的,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它沒有法律上規(guī)定的“根”,實質上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效力。

  任何人都可以解釋法律,但那是權利,而不是權力,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解釋體系中,屬于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的,只有三類,分別是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我國目前對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的規(guī)定分別來源于1982和2000年《立法法》、1979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則具體規(guī)定:“一是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guī)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guī)定。

  二是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三是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四、凡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guī)定的,由制定法規(gu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guī)定。

  凡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公證是接觸當事人的第一道防線,基于法律的確定性、基于法律對行為主體的指引作用、預測作用,比起司法解釋,公證員的法律解釋更有設立的必要。

  要想讓公證員的法律解釋權獲得確立,必須在法律上予以規(guī)定,即使不能在憲法這樣的根本大法里占有一席之地,至少也應該在規(guī)定我們自己權利義務的公證法里坐得一個位置。

  (二)提高公證員的素質,保持公證員的獨立地位

  法律解釋是一門藝術。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說“解釋法律,系法律學的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的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

  它不僅需要操作的人懂得這門藝術,更是對操作的人自身各方面的素質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沒有嫻熟的法律知識,良好的法律理論素養(yǎng)、嚴謹的邏輯思維、精湛的語言修辭技巧、豐富的生活經驗、大量的社會閱歷,掌握正義的真誠,就很難駕御法律解釋,更別說是熟練掌握,法律解釋需要系統(tǒng)的邏輯思維和推理方法,雖然目前我們規(guī)定了公證員的嚴格選拔機制,選出來的公證員均是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與法官、律師、檢察官師出同門,但畢竟以當下公證員的學歷層次和實際操作經驗來看,要達到法律解釋技術嫻熟運用,仍然有待提高公證員的素質。

  筆者認為,要運用好法律解釋,使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tǒng)一性獲得保障,更需對公證員進行同質化的培養(yǎng)。

  同質化是指培養(yǎng)公證員之間、公證員與法官、行政人員等法律適用人員共同的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知識素養(yǎng),讓他們經過相同的法律教育和專業(yè)機能訓練,使他們擁有相同的法律適用技術,共同的基本理論、基本觀念、基本方法,形成對法律精神的相同領悟,盡量減少個性因素對法律解釋的影響。

  如此,會達到不同公證員、公證員與法官、行政人員等法律適用人員對同一事項法律適用結果的大致相同,使公證結果的不確定大大降低,公證書被拒絕率大副下降。

  為做到公證員之間的同質化,在公證員隊伍內部,首先必須嚴格同一的公證員資格準入制度,確保公證員來源的同質化,使公證員在知識背景和專業(yè)能力上同一化,同時加強公證員統(tǒng)一的職業(yè)教育,通過職業(yè)教育將法律精神和技巧在公證員內部傳遞,使之形成公證員之間相同的知識背景,維持公證員職業(yè)與其他職業(yè)的區(qū)分,保持公證員職業(yè)團體的獨立和自治。

  統(tǒng)一的法律職業(yè)不僅教授公證員專門的法律知識、技巧,而且還傳授統(tǒng)一的法律精神、法律職業(yè)道德,因而,統(tǒng)一的法律職業(yè)教育對公證員在法律推理中的理解和選擇形成約束。

  對統(tǒng)一的法律知識、技巧、精神及法律職業(yè)道德的傳播,有利于法律職業(yè)者的職業(yè)思維定勢和職業(yè)共識的形成。

  公證員同質化從法律職業(yè)倫理與職業(yè)技能等統(tǒng)一角度強化了法律推理的個體思維定勢和群體共識,有利于法律推理相對確定性的獲得,以達到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

  在提升公證員素質的同時應該一并賦予其足夠的獨立性。

  公證是一種居中的判斷性證明權力。

  公證權是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

  公證權的行使不具有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也不代表當事人任何一方。

  公證行為與行政行為和律師的法律服務行為不同,公證權是國家證明權的具體表現,它代表的是國家。

  公證行為不應有意或無意地偏擔于任何一方,它要保持中立。

  這種中立性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政策、社會公益、道德為準則的,因此,也可以說它是一種國家中立性。

  保證公證員能夠依照自己對案件和法律的理解得出結論,避免公證法律適用過程特別是法律解釋過程中受公證員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影響。

  公證員保持中立就必然要求其不能處理與自身利益有關的公證案件,否則更談何解釋。

  (三)改革公證文書,加強監(jiān)督

  1.改革公證文書

  公證書的內容記載應該是公證員辦證過程中對證據材料審查的全面再現,更應該是公證員正確嚴密思維的全面記錄,通過一份標準完善的公證書,我們可以看到公證員的嚴謹思維、看到公證員適用法律、解釋法律、對事實進行歸類與涵攝的全過程,更可以看出公證員在書寫公證詞時,推論的嚴謹,使用概念和詞匯的準確。

  我們的公證現實卻離上述追求尚有距離,雖然公證書改革從定式公證書時期,已經過渡到要素式與定式公證書并行時期,但現行的格式化公證書在使用中還是占據大半江山,在文字表述上千篇一律。

  例如,大多數證明類公證都是證明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適用法律也不具體說明,更不可能看出有什么法律解釋的過程,這樣的公證書不能全面體現公證機關辦證程序的全過程,難以服人。

  因此,目前的公證文書格式是完全不能適用公證員法律解釋權的確立的,改革公證文書勢在必行。

  一位美國作家曾經說過,“你站在哪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朝什么方向移動。

  ”筆者認為,改革后的公證文書應該注重對公證事項真實性、合法性的判斷理由,判斷理由理應在公證文書中充分展示。

  畢竟判斷理由是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成理由,是公證制度設立價值的全部體現,是公證員嚴格按照程序辦證的真實寫照。

  相反,只有簡單事實和枯燥法律條文的公證書因為缺乏邏輯推導的理由之鏈,不利于確立法律的權威乃至公證員的公信力。

  公證文書是公證員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一種合理回答,其內容至少應該反映:對法律和事實的法律意義的析解過程、對事實和法律的結合的論證過程,一份成功的公證文書,應該體現出邏輯嚴密、論證透徹、布局合理、情理交融的特點。

  2.加強監(jiān)督

  任何不受監(jiān)督的權力都容易被濫用,因此合理的監(jiān)督是必不可少的。

  公證員釋法時也可能存在不正當使用的問題。

  我們在提倡公證員釋法以克服成文法之不足的理念時,也要保證公證員解釋法律時的正確運用,努力實現公證員釋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公證員釋法的客觀性與公正性需要監(jiān)督機制的保障,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是保障公證員正確適用法律的有效手段,自然也是公證員釋法有效性的有效保障,公證文書中判斷理由的公開即是接受社會監(jiān)督一種有效的措施。

  (四)注意解釋過程中的解釋立場和方法

  由于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治建設尚不完善,因此授予公證員個案法律解釋權,必須進行嚴格限制,防止任意解釋。

  公證員進行法律解釋,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解釋的立場

  依據西方關于法律解釋方法論的三種學說,歐美各國關于法律解釋大致有對應的三種立場。

  (1)以概念法學為代表的概念主義解釋(嚴格解釋)。

  它對法典過分崇拜和迷信,甚至否認制定法有局限性。

  否認法律解釋的創(chuàng)造性,認為法官適用法律必須嚴格按照三段論的邏輯方法,只能做機械的邏輯推理,不允許任何的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

  (2)以自由法學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解釋。

  它批判概念主義解釋的機械化,認為因立法者的疏忽缺乏預見性或情勢變更使法律發(fā)生許多漏洞,法官應自由探求活的法律。

  主張法律解釋必須適應社會生活,不能偏離社會目的;法官有變更法律的權力,應當進行法的自由發(fā)現。

  (3)以利益法學為代表的平衡主義解釋。

  它一方面對概念法學進行了批判,承認制定法的局限性,也承認法官要有一定的創(chuàng)造力,另一方面不贊同自由法學所主張的任由法官自由發(fā)現法律,強調制定法穩(wěn)定性與社會妥當性的平衡,主張以立法者價值判斷來制約法官的法律解釋權。

  對于法律漏洞原則上推測立法者的評價以進行補充,無法推測這種評價時,自動審查各種利益,加以衡量,以社會上占支配地位的評價及法官自己的評價進行補充。

  針對中國目前法治尚不十分完善的具體情況,我們在借鑒西方經驗的同時,對法律解釋應有自己的立場,既不能是概念法學所倡導的無所適從的“嚴格解釋”,使法律僵化;也不能是無所顧忌的自由解釋,允許公證員隨意“造法”。

  我們應兼顧概念法學的“嚴格解釋”與利益法學所倡導的解釋立場。

  以“嚴格解釋”為主,在法律解釋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義的確定性和客觀性,對法律意義的考量必須以法律文本含義的客觀性為前提,法律解釋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反對恣意解釋與過度解釋,要捍衛(wèi)克制主義的法律解釋立場。

  2.解釋的方法

  在應用層面,法律解釋有多種方法。

  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

  廣義的法律解釋方法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方法;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結果找到現行法上有一個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條文之后,為了確定這個法律條文的內容意義、適用范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各種方法,不同的學者關于法律解釋方法的分類是不同的,梁慧星教授將法律解釋的方法分為:文義解釋、論理解釋(包括體系解釋、立法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性解釋)、比較法解釋、社會學解釋。

  公證員解釋法律必須嚴格采用上述解釋方法,而不能任意妄為。

  其中文義解釋,是從嚴解釋理論相應發(fā)展出來的一種方法,指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它的根據就在于,法律是由語言文字寫成的,如果你連法律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都沒弄懂,你怎么能夠了解這個法律條文的含義呢?怎么能對法律條文作出正確的解釋呢?解釋法律必須由文義解釋入手,是民法解釋學上的一條規(guī)則。

  解釋法律,應當尊重法律條文的文義,一般應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詞語的通常意義解釋,但如果該詞語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義,與通常的意義不同,則應當按照該詞語在法律上的特殊意義解釋。

  上述十種解釋方法不是孤立的,但也不是均衡使用的,有的解釋方法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必須用、都可以用,惟有文義解釋方法是每一個案件都必須用,解釋法律,首先都必須采用文義解釋方法,它是我們必須掌握的基本功,是最為重要的方法。

  (五)明確公證證明對象的法律屬性是法律解釋的最終指向

  “法律解釋是以法官為中介的法律與事實的結合,事實非標準事實,法律無萬能法律”,公證中與法官的法律解釋一樣,并不是拋開申請公證的事項,對法律文本中的詞語做漫無邊際的解釋,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釋,公證活動之所以需要運用法律解釋,關鍵在于法律與事實的遭遇,“法律會影響事實的性質、賦予事實以法律意義,而事實也會影響法官等對法律的理解”,由于法律中大多使用自然語言而不是人工語言,且模糊性是日常語言所有詞的特性,必然會出現事實和法律遭遇后產生的法律邊緣上的模糊。

  “屬于客觀現實的事物和現象比任何分類和表示這一分類的詞所能表達的東西,要豐富得多,多樣化得多。

  在客觀世界中,詞所表達的事物和現象的各種類別之間是有過渡狀態(tài)的”,公證員進行解釋的直接原因就在于他要處理個案的合法性問題,為當下的個案尋找一個合適、正當的解決方案,可以說,是公證事項直接引發(fā)了法律解釋。

  “真正的法律解釋的問題與其說是從法律條文自身,毋寧說是從應去或擬去處理的案件所引起”,法律解釋表面看來其直接解釋對象是法律,但是對法律的解釋其實是以當下案件事實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直接對象,所以對法律的解釋根植于法律事實本身,并且,對法律的解釋本身不是直接目的,法律解釋的直接指向對象必然是以對當下案件事實的有效解決為依歸的。

  有時候,盡管表達法律規(guī)范的文字可能不變,但是其法律意義也可能會隨著生活事實的變化而變化,“制定法的真實含義不只是隱藏在法律條文中,而且同樣隱藏在具體的生活事實中”,在一定意義上說,一切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法律解釋大部分是由于生活事實的變化,導致了指定法語詞的含義的發(fā)展,其新的含義是在事實的不斷出現中形成的。

  是在對事實的闡發(fā)中確立的,因為事實會豐富和發(fā)展法律意義的內涵和外延。

  所以,是事實引發(fā)了解釋,解釋要最終指向事實。

  綜上所述,公證員擁有法律解釋權,在理論上具備合理性,而在實踐中也有必要性,我們應該以前瞻性的眼光看待這一問題,而不是不顧客觀形勢,固守一成不變的思維定勢,排斥、拒絕、甚至害怕將公證員的法律解釋權提到桌面,應該理性地賦予公證員一定程度的法律解釋權,并建立配套的制度,使這一權力合法、合理、有效的行使,從而有助于推進我國的公證改革進程,有助于推動公證公信力的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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