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教育局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導語: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青島市教育局行政審批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教育行政機關行政審批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行政審批,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準許其從事某項活動、獲得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行為。
教育行政審批按行政權限分為審批、核準、審核和備案四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及各區(qū)(市)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行為,各區(qū)(市)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教育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教育行政審批事項必須依法設定。
青島市教育行政機關需要在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和政府規(guī)章草案中擬定教育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處室必須對其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規(guī)范和監(jiān)管該項審批權的具體制度。
市及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不得自行設定行政審批。
第六條 新增教育行政審批事項在正式實施前,教育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處(科)室應當將依據等材料送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并由法制工作機構按規(guī)定到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辦理登記。
第七條 取消、調整教育行政審批事項,由教育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調整后十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八條 教育行政機關實施審批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第九條 教育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處(科)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完善行政審批事項的內容、對象、條件、標準、辦理期限和程序等,由教育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匯總審核,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教育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處(科)室收到行政審批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省、市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教育行政機關受理申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審批自教育行政機關有關處(科)室接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審批的處(科)室接受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zhí)。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或補正。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處(科)室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省、市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省、市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教育行政審批決定的期限未作規(guī)定的,履行教育行政審批職責的處(科)室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意見,報教育行政機關負責人辦公會議,對審批決定的期限作出規(guī)定,規(guī)定的審批決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審批申請涉及教育行政機關多個職能處(科)室的,由 第一個接到申請的處(科)室受理,并統(tǒng)一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涉及其他政府部門的,由受理處(科)室負責協(xié)調辦理;經協(xié)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受理處(科)室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行為進行數(shù)量限制的審批以及其他有數(shù)量限制的審批,教育行政機關必須在規(guī)定限量的范圍內審批;其中屬競爭性項目,教育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招標、拍賣或其他公開的方式,決定審批結果。
對沒有規(guī)定數(shù)量限制的審批,申請人的申請被依法受理,并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教育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批準,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資格證等證書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或其他費用的,必須取得價格行政部門核發(fā)的收費許可證,并公開收費的依據和標準。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機關將行政審批事項依法委托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組織實施的,應當對其審批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并對其審批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立教育行政審批責任制度和監(jiān)督制度。教育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對教育行政審批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或者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撤銷,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設定教育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新增教育行政審批事項不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的;
(三)教育行政審批事項已被依法取消或撤銷,仍繼續(xù)實施的;
(四)違反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實施教育行政審批的。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的,由同級教育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構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審批權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教育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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