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價值論文
法律價值論文對對東西方法律價值的主要觀點進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價值的含義,最后提出完善法律價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價值論文【1】
關鍵字:法律價值;觀點;思路
一、 概括東西方法律價值的主要觀點
(一) 西方法學流派關于法律價值的觀點
1.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這一學派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繼承和發(fā)展康德法律思想為特征的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國等國。
他們把法律價值看做是僅憑信仰去把握的領域,界定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義性。
在新他們把法律價值界定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憑信仰把握的領域,其內容就是分配正義原則。
在新康德主義法學看來, 法律價值是相對的。
2.新自然法學派。
這一學派也是出現(xiàn)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亦可稱之為復興自然法學派。
該學派認為,在自然法的理論體系當中,法律價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義和應發(fā)揮的作用;也可以指實在法所賴以生存和得以產生的基礎;還可以指對其評價的標準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這三者綜合起來就是所謂的自然法。
還指它應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對其評價的標準; 而這些不同方面的統(tǒng)一, 自然法。
在這一學派法學家眼里,法律價值所包含的內容很多,是絕對的,但是其最高價值還是正義。
3.社會法學派。
這一學派是19世紀末以來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中的一個派別,又可以稱之為社會學法學派。
它強調 19世紀末葉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派別。
又譯社會學法學派。
社會法學派更強調法對社會的作用和影響,他首先承認法是社會的產物,社會的發(fā)展決定了法的發(fā)展,但同時強調法對社會能動反作用。
認為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作用,即實現(xiàn)立法目的和對人力社會有積極推進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們認為法律價值是一個社會評價和制定法律的依據(jù)和標準,而這個標準只能是從經(jīng)驗所獲得,并通過理性來安排行為和調整關系,使得其在浪費和阻礙最小的情況下,使得整體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優(yōu)化和效果。
(二) 東方法學流派主要是我國學者關于法律價值的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法的價值的本質在于滿足主體的內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為內容,并且法律的作用、變化和存在于法與主體的統(tǒng)一關系當中。
法與主體的統(tǒng)一是由主體性為主導來決定的。
表現(xiàn)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種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滿足主體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價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價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樣的方式來促進和滿足人們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律的價值在于在主體的有用性和滿足其需要的積極的作用。
法律不僅僅是只具有服務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價值,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器。
法的本身的價值,指的是法的保護機制、調整機制和程序機制,還包括各種各樣的法律手段所賦予的特殊的文化價值,所以說法律的自身價值是指它能夠實現(xiàn)其工具使命所應當具有的素質。
如果離開了其工具性的價值,那么我們講的法律價值就無從談起了。
3.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的價值是指法律與社會當中人的關系的一個范疇,而與人的這個關系又是法律對人的效用、意義和作用和人對于這個作用的評價。
他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一種主客體的關系論。
說的是主觀與客觀、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機制,是課題的作用、屬性和存在等對于社會當中的人的意義和效用,也可以說是這種客體所能滿足的主體的需要。
人的關系說,強調價值不能夠離開主體也不能夠離開客體,而與此同時他們又認為價值不是主體的一種需要和滿足,不是客體所具有的屬性。
這樣一來,對法律價值的概念的解釋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價值的含義
(一)法律價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個屬性的范疇。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強制性、階級意志性和發(fā)揮的何種作用等等都僅僅是法律價值得以形成的條件和基礎。
雖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觀的屬性對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價值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價值的內在的尺度和主體才是其主導因素。
武步云先生認為:法律價值應該指的是這樣一種將法律滿足主體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結合所形成的“第三種東西”。
這一說法雖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他在后來的闡述中則認為:法律價值總的來說指的是法律對社會的有序性的增進和維護。
這樣一來,就使得法律的價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點狹隘。
(二)法律價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價值等等概念更為特殊和復雜。
在商品經(jīng)濟中,商品的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其客體是勞動產品。
在這一價值關系當中,主體和客體都是確定的。
而法律價值的客體指的是法律,它不僅僅屬于一種精神客體和現(xiàn)象,還是一套價值的規(guī)范。
由此,人們可以從了兩個不同的層次上來研究法律價值:一是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工具,即人們自身的社會關系和行為當做是客體而把法律作為價值的規(guī)范來研究;一是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對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體來進行研究法律的價值。
應當說明的是上述兩個不同層次來研究都是數(shù)以法律價值的必要內容,但是,法律價值是否僅僅就只是包括上述兩個層次呢?很多學者不太贊同,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法律價值的根本意義在于法律如何來為人們服務,我們所倡導和弘揚的是人的主體性的法律價值。
三、實現(xiàn)法律價值的基本思路
(一)創(chuàng)新法律制度。
一是對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進行大膽地立、改、廢。
適時地進行法律的創(chuàng)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斷完善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的體現(xiàn)。
科學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終是建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認真亞久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之上的,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和精神對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規(guī)律及其程序,大膽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會的控制機制。
這就要求我們認真的分析我國當前所出現(xiàn)的社會各類的違法和矛盾沖突,健全各種相關法律機制,并在法治的基礎之上進行解決和調節(jié),使矛盾和沖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確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當中的使命。
法律史適應當前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要求而產生的,是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由于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這一時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xiàn)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餓立法的重點就是要在為人民安居樂業(yè)和社會良性運行的基礎之上,最好能夠最大限度的體現(xiàn)公平公正。
二是,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基本準則,解決矛盾,協(xié)調關系和促進社會和諧。
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三)落實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是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得以進行的首要環(huán)節(jié)。
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當中,依法治國在發(fā)揮法律價值的作用和滿足人們的需要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方針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構建和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逐步提高人們的法律素質,從而實現(xiàn)守法的自覺化。
參考文獻:
[1]張文顯.[M].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卓澤淵[M].《法的價值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法律價值的內涵論文【2】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律價值的淵源及定義,接著闡釋了其內容,最后著重分析了法律價值的內涵。
關鍵詞 法律價值 內涵
一、法律價值的淵源和定義
在西方,法的價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從總體上講,存在著對法律價值的肯定說和對法律價值的否定或虛無說。
是評判制定法善惡的依據(jù)和標準,而法律價值雖然是相對固定的,但其內容是多元化的。
新自然法學派雖然對價值的看法與古典自然法學派不同,但他們都對法律價值持肯定態(tài)度。
對法律價值持否定態(tài)度或懷疑態(tài)度的典型代表有純粹法學派和現(xiàn)實主義法學派。
純粹法學派采取規(guī)范主義態(tài)度,將法律分為“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對法律價值采取了回避和懷疑的態(tài)度。
現(xiàn)實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羅斯則認為“幾乎沒有必要來專門駁斥認為法律是以抽象正義為基礎的觀點”,這是一種價值虛無主義態(tài)度。
盡管西方法學界對法律價值存在截然相反的態(tài)度,但是二戰(zhàn)之后的主要法學流派對法律價值的理解也存在著一定的“趨同”傾向。
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關于法律價值的研究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逐漸展開。
由于法律價值對我國建設法治國家以及立法,執(zhí)法與司法有重大意義,有關法律價值的研究逐漸成為熱點問題。
在我國關于法律價值的概念有諸多不同看法,綜述如下:
1、作用說。
有學者(孫國華)認為“法律價值是標志著法律與人的一種關系的范疇,這種關系就是法律對人的意義,以及人對這種效用的評價。”這種觀點的核心是強調法律對人的客觀作用,偏重從客體的角度對法的價值進行論述。
2、需要說。
有學者(嚴存生)認為,“法律價值是法律作為對主體―也就是對人的意義,是法律作為客體對人的需要的滿足”。
這種觀點強調在主體與客體的統(tǒng)一體中,主體需要作為客體法的價值的內在尺度。
3、積極意義說。
有學者(卓澤淵)認為,“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于這種法律的性能,又取決于一定主體對這種法律制度的需要。”這種觀點強調了法律價值的積極意義,但這樣就排除了法律對主體的多元功效,排除了零價值和負價值的可能性,因此是存在偏頗的。
4、關系說。
這種觀點強調法律價值這一范疇中的主客體關系,把法律價值界定為“一定主體的需要和法的屬性,功能之間的關系,或者是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
這種觀點看到了法律價值是一個關系范疇,但對兩者之間的關系挖掘的不夠。
綜上所述,我國法學界對法的價值的論述主要的共識和分歧為:共識:學界大多認為法律價值是一個關系的范疇,法律價值存在于主體與客體的關系之中;分歧:在法律價值的主客體關系中,是主體還是客體占主導作用。
法律價值的效應對主體是一元還是多元的。
整合上述分歧并對其進一步闡釋,可以得出法律價值的定義,即所謂的法律價值,是指在主體人與客體法的關系中,作為客體的法對主體的人產生效應的屬性。
二、法律價值的內容
法律對主體的效應盡管是多元化的,但是在現(xiàn)代意義上,以人權為其精神內核的法對人類的社會生活的效應的理想狀態(tài)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價值應以人的終極價值為依托和歸宿。
法律作為價值客體,它是以主體的需要為目的的,這種不以主體一次性消費來實現(xiàn)的,而是主體把法從終極目的上作為工具來實現(xiàn),應該有利于實現(xiàn)人的終極價值并為這一目標服務。
2、法律價值應促進并維護個人自身的完善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共生。
按照現(xiàn)代法的理念,人的存在,首先應以自身的需要,滿足和完善為前提。
人類社會發(fā)展的不同階段總有某種規(guī)則處于調整人際關系的主導地位,應以自身的功能與屬性使人在自身發(fā)展完善的同時,使人們的行為能夠共存,并通過必要的制裁措施,達到人與人的和諧共生的目的。
3、法律價值在于促進并維護人與自然的均衡發(fā)展。
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今天,科技水平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類社會普遍實行的市場經(jīng)濟和國際貿易都在一定程度上危及整個地球的生態(tài)環(huán)境。
人類與地球的命運息息相通,法律也應當以其特有屬性與功能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三、法律價值的內涵
1、法律價值具有屬人性。
法律的存在,自始就是一種人為的存在,而不是自然的存在。
法律是人所創(chuàng)造的,符合人的屬性創(chuàng)造出來的。
人是法律價值的主體,人作為價值主體是主動、自覺的,并可作出明確的價值評價。
人在創(chuàng)制法律的時候,就賦予了它應有的價值使命。
法律的價值狀況與人的需要有著直接的關系。
在這個一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律價值就是以法律為客體的主體價值需求。
2、法律價值對法律具有附從性。
法律價值具有屬人性,是從人的需求出發(fā)的,我們要求社會具有正義、平等的屬性,并希望通過法律來實現(xiàn)這種理想狀況,因此我們就要使法律自身具有正義、平等的屬性。
當我們以法律為工具去“促進”某種社會理想時,我們必然首先要使法律本身符合具有這種社會理想的要求與屬性。
所以,法律的價值歸根結底要體現(xiàn)在法律自身的屬性上。
3、法律價值具有目標導向意義。
法律價值作為主體需求在法律中的表達就包含了人們對法律的希望與理想,凝結著人類的法律精神與法律信仰。
法律價值的這種目標、導向意義使法律具有了神圣的信仰,是人們關于法的精神支柱和信仰依托。
【法律價值論文】相關文章:
高職學生法律素質教育與價值取向論文10-09
淺析自由與秩序:信息主權法律規(guī)制的價值博弈論文10-08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釋論文10-09
關于法律的論文11-02
法律類的論文10-08
法律信仰論文10-09
法律談判論文10-09
法律教育論文10-01
《法律篇》的法律思想與啟示論文10-09